地震预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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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预警信息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台站观测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技术支持与保障系统。第四条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县
2、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地震预警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工作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震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相关要求,XX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地震监测台网资源基础上,按照地震预警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建设全区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全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台站、地震预警设施等。第十一条全区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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