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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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来XX工作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本省人才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吸引各类急需紧缺的外国人才,不断加大开放力度,稳妥有序推进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来XX工作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身体健康,具有来本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从事生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经营等社会劳动的自然人。第三条外国人聘用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是指符合国家和本省
2、相关规定,依法聘用外国人的各类聘用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第四条科技(外专)部门是外国人来XX工作许可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在本省工作的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在本省工作的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类)三类,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第六条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人。外国高端人才(A类)年龄不受限制。主要包括:(一)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二)符合XX省高层次人才分类
3、标准等有关规定的。(三)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国人才。第七条外国专业人才(B类)是指属于本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外国人才。外国专业人才(B类)年龄不受限制。主要包括:(一)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专业人才(B类)标准的。(一)在国内或国(境)外知名高等院校毕业,获得学士(含)以上学位,在本省工作或创新创业的外国应届毕业生。(三)外国语言教学人员,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1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
4、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四)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收入3倍的外国人才。第八条其他外国人员(C类)是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自贸区(港)建设所需,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各类技能实用型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九条其他外国人员(C类)可采用人才指导目录、计点积分制、劳动力市场测试、配额等外国人才评价管理制度,依据“外国人来XX就业岗位目录”(以下简称岗位目录)进行管理。岗位目录由省级科技(外专)部门XX其他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聘用单位根据岗位目录聘雇所需人员。第十条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产业园区内重点企业聘请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经园区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属于企业急需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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