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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省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
2、四条省应急厅组建全省安全培训考核专家组,并对专家组进行分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承担安全培训理论知识和实操考试的师资及培训考核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第五条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培训合格证,式样可参照关于更XX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的通知(应急厅(2019)53号)中相应式样和规范。第六条安全培训的方式包括面授、网络培训等形式。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可采用面授或网络培训的方式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安全技术理论培训与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理论培训可采用面授或网络培训的方式组织实施
3、。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培训工作的负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对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培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须应当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第三章安全培训机构管理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对外承揽安全生产培训业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
4、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专(兼)职师资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专(兼)职师资应当在相应作业类别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他条件应当满足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等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第十二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的基本条件,实际操作培训建设和设备配备应当符合XX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验收暂行标准要求。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建立时,应当将安全培训
5、机构培训条件报送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报告的培训机构发生注销等变更行为的也需向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培训机构对安全培训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纳入培训机构信用体系管理。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前,应当向辖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并按照相关培训大纲、学时等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公告收费项目、标准,遵守市场规则,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第十七条各级应急
6、部门建立培训机构培训条件、培训质量、信用评估体系,加强过程管理,运用好评估结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并完善衔接事前与事中,事中与事后监管的运行保障机制。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组织安全培训机构资格审批或其他形式的变相审批。第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公告本地区的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和培训范围,以及和举报方式,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同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四章网络培训管理第十九条网络培训平台建设和发展坚持规范引导、市场运作、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加快形成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安全生产网络培训机制。第二十条线上培训仅作为理论培训的组织开展方式之一,不得替代实操培训I。线上
7、培训学时要求同线下培训一致,在线培训课时按照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课时。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引导、支持各类力量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网络专题课程建设,推动网络安全培训发展,形成线上线下培训合力。第二十二条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的建立、网络在线课程和网络培训考试考核机制等工作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统筹制定并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应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岗位”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检查计划的重要内容,防止多头重复执法
8、。第二十四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理论和实操基本条件的情况;(二)培训管理制度,师资力量配备及相关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标准公示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的情况;(二)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三)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岗位变化再教育)
9、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和考核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培训合格后上岗的情况;(七)现场抽考从业人员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其他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对相关举报人员按规定进行奖励。第二十七条对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将依法给予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教育活动。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