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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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XX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坚持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伤亡事故案件的行政处罚,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五条涉及两个以上辖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如发生管辖争议,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第六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
3、部门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
4、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二)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三)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四)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
5、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应及时认真整改。对完成整改和整改到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第十二条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
6、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立案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二)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等,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而非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三)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已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四)存
7、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已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七)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和出租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八)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超资质服务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九)发现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审批等有关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十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的其他案件。第十五条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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