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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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消防机构。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第四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2、:(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四)危险物品X事案件;(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
3、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案件移送书,载明文号、拟接收公安机关名称、案件名称、犯罪嫌疑人名称或者简要犯罪事实、案件批准人、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
4、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证据材料清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应当载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提供单位等事项。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第九条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
5、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应急管理部门在3日内补正。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补充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自行调查。第十条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市或者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退回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即报经市或者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并退回案件材料。有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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