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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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生资助专项资金运行管理,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按时顺利入学,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1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第三条学校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由学生发展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专项经费,各二级学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财务处负责发放。学生发展部和财务处应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新生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
2、济困难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广东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第五条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当年考入我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全日制大专新生,特别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新生资助”的申请和评审每年组织一次,在新生报到的学期初(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入学时先通
3、过“绿色通道”报到,注册后参加由学校统一开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认定后再根据具体通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公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进行申请资格初审,初步确定符合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汇总后按照具体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汇总名单进行统一审核,提出新生资助学生名单,报分管学生工作的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核准后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给予资助。第四章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已获得“新生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如因各种原因退学,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学校收回,用于抵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学校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第十二条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骗取专项资金。对违规使用、骗取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责任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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