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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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
2、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第四条联合惩
3、戒对象信息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处室及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采集。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处室结合行业和业务监管范围,对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信访受理、督办及其他渠道获取并核实的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建议,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于每月月底前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执法监察局。第六条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每月将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市、区)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信息,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执法监察局。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上报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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