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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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工程变更报告。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的要求。第四条工程变更实行归口管理和审批制度。第五条公司开发工程部为工程变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审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建立变更台账,妥善保存
2、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工程变更资料进行整理。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内容和分类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内容主要有:(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二)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三)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四)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五)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要的任何额外工作;(六)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七)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第八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
3、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超出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其他为一般设计变更。第三章工程变更的提出第九条发包人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变更的建议;承包人可依据监理机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或申请;监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或申请。上述变更建议或申请的提出,应和发包方主管部门沟通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
4、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机构应尽快将变更情况报告发包人,并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第四章工程变更程序第十一条所有的工程变更申请或建议书的提出必须和发包人沟通。工程变更,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程序1、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或建议书;2、监理人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3、设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4、公司各项目公司审查并签署意见;5、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6、监理人下达变更指示,工程变更实施。(二)监理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程序1、监理人提出变更申请及建议书;2、设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3、公司各项目公司审查并签署意见;4、
5、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5、监理人下达变更指示,工程变更实施。(三)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程序1、 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及建议书;2、 公司各项目公司审查并签署意见;3、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4、监理人下达变更指示,工程变更实施。(四)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程序(1) 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及建议;(2) 监理人审查并签署意见;(3) 公司各项目公司审查并签署意见;(4) 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5)监理人下达变更指示,工程变更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变更也可采取专题会议形式,由公司开发工程部召集财务部、公司各部门、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专题会议,对工程变更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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