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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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请销假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请销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干部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病假或请假,请假1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3个工作日以上的,需本人或家属持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时间按照医嘱建议确定。第三条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第四条干部职工请(休)假应提前填写XX省应急管理厅请销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如遇紧急突发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或本人办理的,应及时口头请假并委托他人办理。(一)厅
2、主要领导请(休)假,由厅办公室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厅级领导干部、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和总工程师请(休)假由厅主要领导审批。(二)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专员、安全监察专员请(休)假,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三)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休)假1至5个工作日,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休)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批。第五条干部职工请(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假期结束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XX请(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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