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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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系统奖励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奖励制度,激励应急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消防救援指战员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XX,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第三条奖励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2、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应急管理大局,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建设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应急管理队伍。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功绩导向;(二)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五)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注重及时施奖。第四条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应急管理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奖励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奖励工作。第二章奖励的等级、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由低至
3、高依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授予个人称号分为“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二级英雄模范”;授予集体称号的名称,根据被授予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第六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锐意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勤
4、勉尽责,业务精湛,甘于奉献,在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二)勇于攻坚克难,面对突发事件挺身而出,妥善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科学组织施救,执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火灾扑救、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保卫等任务,闻令而动、不畏艰险、冲锋在前、敢打硬仗,千方百计完成任务,取得突出成绩。(三)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职责,坚持原则,较真碰硬,扎根基层,任劳任怨,所负责监管监察区域行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四)有力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竭诚服务人民群众,有效组
5、织指导灾情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成效显著。(五)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纪律严明,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受到广泛赞誉。(六)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第七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
6、堪称典范的,授予称号。第八条对因同一事由获得上级部门、单位奖励的,下级部门、单位不再重复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九条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集体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原则上不予奖励。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十条应急管理部的批准权限:(一)集体和个人授予称号,其中“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XX应急管理部审批;(二)应急管理部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记
7、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三)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四)中队(站)级单位记一等功,大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支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总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高级消防员记一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一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总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干部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的批准权限:(一)分队、班记一等功,中队(站)级单位记二等功,大队级单
8、位记三等功,支队级单位嘉奖;(二)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一等功,高级消防员记二等功;(三)中队(站)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干部记一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二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记三等功,总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干部嘉奖。第十一条省级应急管理厅(局)的批准权限:(一)省级应急管理厅(局)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二)市(地)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单位的批准权限:(一)分队、班记二等功,中队(站)级单位记三等功,大队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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