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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组织,下同)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
2、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要批准或者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
3、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监督检查分为计划检查与非计划检查两种。计划检查是指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的检查,非计划检查是指完成上级部门、同级政府交办任务、对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等开展的检查。计划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突出重点检查,保证按规定纳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一般检查,是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重点检查之外,确定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实施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数量以及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数量等情况,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行“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设上限。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
4、员,应当综合考虑属地管理、专业要求、任务特点等情况,结合实际选择在本部门内随机抽取或者本部门与下级主管部门间随机抽取等方式。抽查情况应当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前,要认真做好检查准备工作。应当详细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规模、行业性质及相关人员的。编制的现场检查方案应当载明被检查对象的名称、类型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归档保存。应当根据检查需要备齐执法证件、法规标准、设备器材、防护用具等。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一)出示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有
5、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二)说明来意。向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告知来意。(三)听取情况介绍。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介绍,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建章建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费用投入、应急管理、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点安全部位管理、重点生产经营环节管理等。(四)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五)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移送其他部门等措施的,要依法进行。同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按照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有
6、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时,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应当为其保密。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六)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7、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
8、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情况;(六)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取得有关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七)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八)事
9、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规定的执行情况;(九)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规定的执行情况;(+)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十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十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况;(十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
10、审查的情况;(十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组织对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十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十六)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十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十八)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依法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情况;(十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二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
11、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二十一)进行爆破、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等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二十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二十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二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二十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二十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
12、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二十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二十八)依法应当执法检查的其他情况。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其所属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
13、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和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文书,并指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所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和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和途径。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复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4、暂时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暂扣有关许可证、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一)实施前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经过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15、(二)由2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四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制作XX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XX,但是XX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XX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送达xx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