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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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了应对地震、洪涝、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2、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制,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及时协调解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地震、人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所需经费,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3、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应急避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人口数量、建筑密度、灾害类型等因素,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需求,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类型、数量、用地面积、总体规模和规划布局,形成功能完备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或者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人民防空工程等场所,按照规划和标准统一建设或者确定应急避
4、难场所。第十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的需要,科学划分避难宿住、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医疗救护、应急排污、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等功能区域,配置应急避难设施设备,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牌。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的名称、位置、面积及可容纳人数、配套设施设备、功能区划分平面图、联系人、等信息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面积及可容纳人数、设施、功能区划分平面图等信息。第十三条县
5、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XX有关部门在城市交通干道和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指示牌,指示应急避难场所距离、方向和路径;在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区、商场、超市、活动中心等人口密集地,设置避难路线图等引导性标志标识牌。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与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应当协商确XX常维护与管理主体。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确定。第十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与维护制度,建立管理维护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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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 避难 场所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