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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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和建筑使用过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住房
2、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资料图等。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适用国家或者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能满足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方法,由满足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供技术方案。第六条省住
3、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活动中,可以委托满足从业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技术审查或者安全评估。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负责。建立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终身负责制。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施工现场功能分区和临时设施、用房的平面布置,采取、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防火技术措施、临
4、时消防设施和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气操作规程,限制在施工作业区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已予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立即督促整
5、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用于建筑工程的消防产品,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于建筑工程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以抽查、检验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配备取得法定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满足从业条件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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