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登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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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登记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我省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XX省快递业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是指由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且符合法规规定,并用于快递经营活动的电动三轮车。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快递经营企业使用机动车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登记。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登记工作,不得跨地区办理登记。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快
2、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登记,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利企的原则,将有关申请登记的流程、需提交的资料等在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登记场所进行公示,并在政务网提供查询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在邮政营业场所等社会化网点设立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登记服务站,便利企业办理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登记时不得收取牌证费用。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登记。第六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专用号牌、行驶证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其中行驶证实行电子化,不核发纸质证件。第七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第八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由快递经营企业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快递经营企业资质证明;(二)车辆来历凭证;(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车辆,审查凭证,核发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专用号牌和电子行驶证,在规定位置悬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专用号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不符合XX省快递业促进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二)国家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因未按
4、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后果的,由原快递经营企业承担:(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更换电机的;(三)更换车架的;(四)更换电池的。第H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快递经营企业资质证明;(二)车辆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三)新部件来历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当审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属于跨地区变更登记的,应当收回原号牌,重新核发新号牌;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当审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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