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含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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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省办理户籍业务公安派出所(含行政服务中心的公安机关户籍业务窗口,以下统称“受理单位”)负责受理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申请,为律师提供查询公民户籍信息服务。第三条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需要,可以就近向受理单位申请查询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迁出)日期、注销(迁出)原因等10项户籍信息。第四条律师申请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应当填写律师查询户籍资料申请表(附件1),并向受理单位提
2、交以下材料:(一)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二)案件代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当载明查询事由和具体查询对象姓名等相关信息。查询对象为外省户籍的,应当明确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所在省份,且申请查询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为XX省内律师事务所(含设在XX省内的分所)。第五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律师执业证有疑义的,应当登录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或者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核实。第六条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依托公安信息系统查询,并当场反馈结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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