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课、调课、停课及代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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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课、调课、停课及代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和统一学院排课、调课、停课及代课管理,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章排课第二条各教研室在分配教师教学任务时,在平衡团队课时量、均衡教师任课门次等尽可能合理的前提下,应遵循选课的五个“适当优先”原则:(一)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适当优先;(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适当优先;(三)教学效果好、连续两学期学生评教排名居本专业前百分之三十的教师适当优先;(四)教科研能力强、主持省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的教师适当优先;(五)上一学期考核优良的教师适当优先。第三条各教研室在分配教学任务时,应
2、尽可能考虑学校运行实际,兼顾教师、学生、教学场地分布、实训条件建设等实际情况,以便于优化排课管理。第四条各教学部门正职和分管教学副职履行工作职责按满课时计算薪酬,原则上每周排课均不应超过4节。如遇特殊原因必须超量任课的应履行审核手续,未经审核超量任课的,超过部分不计课酬。第五条年龄40周岁以下非高级职称教师,若无高校教师资格证,原则上每周排课不超过12节;连续两学期学生评教排名居本专业后百分之二十的教师,原则上每周排课不超过12节。第六条校内非专任教师排课,原则上每周排课不超过4节,且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一)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个人申请;(二)人事管理部门进行任课资格审核合格;(三
3、)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四)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拟任课程所属部门组织试讲合格;(五)教学管理部门进行任课资格符合性审核;(六)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第七条校外兼课教师排课,原则上一周排课不得超过12节,且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一)拟聘教师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二)拟聘部门推荐;(三)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四)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拟聘部门组织试讲合格;(五)教学管理部门进行任课资格符合性审核;(六)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第八条为了减少教学管理和研究工作对教学秩序的影响,教学部门正(副)职、教研室主任上课及其他职能部门正(副)职兼课的排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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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调课 停课 代课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