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校内申诉与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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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校内申诉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和监督学校及相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人”为学校在聘在岗教职工,“被申诉人”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或学术(管理)组织。第三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教职工权利的校内救济制度,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行政申
2、诉。第四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由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不重复申诉,不得针对个人提出申诉。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申诉:(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拦、压制申诉人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陷害。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
3、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等日常事务。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代会、工会、行政、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3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工会推荐)和学校法律顾问等9人组成。(一)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同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离职、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提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
4、。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包括:(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四)处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第三章申诉范围第九条申诉受理范围包括:(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二)教职工认为学校或有关部门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用、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或成果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及行政处罚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未得到解决的。(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对不符合范围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的。第四章申诉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诉人须在相关
5、处分(处理)决定公布或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一条超过申诉时限提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不予受理。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的,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日内能提供有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受理。第十二条申诉人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原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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