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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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赛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第三条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XX财政、卫健、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第五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区上年
2、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第六条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XX财政、卫健、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社会。第八条行业协会和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3、填写XX省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书,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每年6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XX财政、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会审并确定项目规模、项目实施方式和验收方式,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9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结项验收和评审验收两种。结项验收是指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根据服务协议完成情况直接
4、形成验收意见。评审验收是指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采取召开评审会议、实地考察等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对完成质量、效果等进行评价后形成验收意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科学研究等评审验收项目,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结合服务协议,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第十一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定期上报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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