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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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结 合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年薪(税前)超过50万 元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高管、核心人才,按其工 资性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用于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贡献的奖励,前3年按IO0%给予奖励,之后2年减半奖励。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实 施,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责任部门以及新区、各 区(市、县、开发区)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四条 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重点发展产业目录, 同时在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
2、 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纳税和缴纳社 会保险。第五条 人才贡献奖励申报由企业单位集中申报,不 受理个人申报。第六条 人才贡献奖励于每年3月集中组织申报,同一 人最高可连续申报5年,当年兑现发放上一年贡献奖励。第七条 申报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L首次引进到工作,与申报企业订立5年及以上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个人年度工资性收入(税前)超过50万元。第八条申报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申请表;申报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报企业向人才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及其个人所得税 完税证明材料(不含股权转让、股权分红、成果转让等收入)。第九条 申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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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人才 贡献 奖励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