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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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XX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贝!(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XX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安全监管权限在XX省期间适用本细则,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由XX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指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
2、实施。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没有正常运行、停
3、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没有正常实施的煤矿;5.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第五条煤矿自行停工停产,需将停工停产、检修计划告知属地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六条煤矿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第七条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
4、产前期工作。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第八条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二)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四)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五)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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