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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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信息资源整合、促进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实现集约、高效、安全发展,推动电子政务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进一步规范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以下简称云中心)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云中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务部门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云中心是基于云计算架构来实现计算及存储资源松耦合的新型数据中心,主要包括符合数据中心B级及以上机房基础环境、网络环境、云监管平台和电子政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第四条云平台是云基础设施及其所支撑的服务软
2、件的集合,原则上应按照“企业建设和运维,政府按需统一购买服务”的模式建设运营。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充分利用云中心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数据中心或机房,已建成的非涉密业务应用系统应逐步迁移到云平台,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业务应用系统应基于云平台规划部署。第六条云服务商提供的云平台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服务软件等资产产权依照有关规定归属云服务商,业务应用系统及其所产生数据等资产产权依照有关规定归属云平台使用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大数据管理局是云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云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管;负责全省云中心及其节点的统一管理;负责云中心标准规范的制定。(二)负责云中心的日常
3、工作运行管理、资源调度和分配,负责云中心机房基础环境、云平台外部网络、云容灾备份中心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考核政务云服务商,负责全省政务云资源服务费用的测算、审核、汇总工作。(三)负责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政务云服务提供机构。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云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建设规划,负责云中心标准规范的发布。第九条全省各级网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云中心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并对云中心落实网络安全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十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部门云中心服务费用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第十一条市县政务云管理部门负责市县范围内政务云资源申请审批、预算申请、费用
4、结算等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或迁移)、测试、管理、信息更新、软件维护;负责业务应用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对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及密码保障负责;负责按需提出本单位对云资源的详细需求,配合省大数据管理局对所申请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及时调整云资源配置。第三章服务费用管理第十三条云服务费包括云资源使用费、安全服务、迁移、备份等相关费用。第十四条每一轮云服务商采购结束后,由省大数据管理局发布政务云使用指南,及时公布服务目录、服务价格,使用单位应遵照执行。省大数据管理局可根据政策文件或实际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更新服务目录。第
5、十五条云服务费用按照“先使用、后付费”的原则进行结算,即在一个服务周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数量、服务时长、资源使用效率等因素核算服务费用并进行结算与考核。第十六条每一个结算年度为一个云服务结算周期。由省大数据管理局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审核汇总省本级云平台使用单位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列入省大数据管理局部门预算,由省大数据管理局统一进行结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支付的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与云服务商单独签订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由使用单位与云服务商独立结算。第十七条市县政务云管理部门按照“统招分签”模式,即省大数据管理局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确定云服务商,市县政务云
6、管理部门与云服务商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和周期参照省本级执行。第四章使用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新建业务应用系统需申请云资源的,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提供该项目初步设计、其他的立项及批复文件、合同、政策法规作为申请依据。第十九条已建业务应用系统迁移上政务云的,使用单位应编制系统迁移技术方案和云资源需求,提交省大数据管理局审核,云服务商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物理机迁移上政务云的,原数据至少应保留3个月,跨云服务商的数据进行迁移时,原数据需保留3个月。省大数据管理局可组织专家对迁移上政务云方案可行性和云资源需求合理性提出质询评估意见。第二十条使用单位按需选择云服务商并申请云资源,按照政务云使用指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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