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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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鼓励和督促电煤供应企业正常供应电煤、火电企业正常采购储备电煤,保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经济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电煤、火电企业采购储备电煤,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实行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应当统筹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电煤供应企业利益和火电企业利益。逐步建立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XX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
2、室(以下简称XX电监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电煤供应企业、火电企业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实施监督管理。省财政、监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XX级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签订电煤供应合同。电煤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计划和合同供应电煤。火电企业应当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严格执行电煤采购计划和发电计划,履行电力供应合同,保证电煤储备要求。XX电网公司应当对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电煤供应企业正常供电。第七条省经济和
3、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电煤供应企业、火电企业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的调度管理。XX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XX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外的电煤供应企业电煤供应计划的分解安排并监督执行。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火电企业满负荷运行电煤储备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枯水期(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存煤可用天数不少于10日;(二)丰水期(每年5月至9月)存煤可用天数不少于7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火电企业电煤储备做出特别规定,并提前书面通知火电企业。第十条火电企业应当每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XX电监办和省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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