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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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运营管理,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 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 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 88号)、民政部等11 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 1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 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本 市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 间休息、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及其他
2、服务项目的设施。包括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 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和农村幸福院。其中,农村幸 福院运行管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升级为街道综合性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应依法登记并在县(区)民政部门 备案后开展业务。第三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分为三种 模式:一是政府提供场地并改造提升,配置相应设施设备, 由运营机构运营(以下称为“一类设施”);二是政府提供 场地,由运营机构改造提升,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运营(以 下称为“二类设施”);三是运营机构自备场地,配置相应 设施设备
3、并运营(以下称为“三类设施”)。支持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的方式开展居家 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条 “一类设施” “二类设施”名称为“所在社区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三类设施”名称为“所在社区+运营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名 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第五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应遵循以 下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被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 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方便、 快捷、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开拓场地与整合资源相 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资源,建设
4、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运营原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公益性为主,鼓 励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 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重点群体优先原则。市户籍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 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居空巢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发改部门负责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运营所需的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
5、划部门负责在新区和旧区成片 改造规划过程中按照人均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第十条 卫健部门负责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 立或内设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评估考核。第十一条 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 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 运营活动依法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行业监管、 编制资金预算等;负责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 体规划。第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细化本级养老服务政 策,对辖区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监管;负 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建设和评估考核;
6、负责 安排本级配套资金。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 务设施建设运营的责任主体,负责选址、建设和运营监管; 负责运营机构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的审核申报及资金拨付。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协调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六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住建部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要求,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 备配置(GB/T33169-2016)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 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七
7、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应当综合考 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 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第十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1 .社区人口达到IOOOO人以上或老年人口达到2000人 以上;2 .建筑面积700(含)以上;3 .床位数20张(含)以上;4 .配备“十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保健康复室、 心理疏导室、备餐室、休息室、浴室、理发室、洗衣室、阅 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其 中,阅览室、文化活动室等与社区共享面积不得超过200 m2o第十九条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社区人口为5000人
8、-10000人或老年人口达到1000人 以上;2 .建筑面积 300 Itf(含)-700 m2;3 .床位数10张(含)以上;4 .配备“七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保健康复室、 心理疏导室、备餐室、休息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 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第二十条 服务站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社区人口规模为5000人以下;2 .建筑面积 100 m2-300 m2;3 .床位数6张(含)以上;4,配备“四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休息室、阅 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第二十一条 社区范围较大的,可按照服务半径1至L 5公里,老年人步行15分钟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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