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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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财政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X府函(2022)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分配、分级管理、
2、各负其责、规范管理。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和监管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第五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补助资金纳入本地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预算,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市、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细化分配和预算执行监管,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验收总结,按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
3、展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等。用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补助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做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项目验收总结等,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第三章使用范围与分配管理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
4、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七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适当向X东XX地区倾斜。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药品监管工作任务量、监管服务对象数量、区域常住人口数、绩效情况(包括近年绩效评价、自评复核结果、资金支出进度)等。在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及工作要求,对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适当调整。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其中,市县用款单位申报项目,应经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药品监管部门。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实地调研、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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