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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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短租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短租住房,是指旅馆业和民宿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短租住房服务和管理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屋短期出租,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要求;(二)对房屋有合法使用权;(三)有必要的财物保
2、管和治安、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四)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五)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六)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短租住房:(一)无房屋权利证明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二)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或存在治安、火灾隐患的;(三)属于违法建筑的或者地下空间;(四)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五)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六)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七)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八)出租房屋居住面积不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九)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合出租房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人口登记等工作;(二)房屋出租人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核对并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证件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有效以及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实际入住信息;(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四)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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