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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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XX省禁毒办法,加强和改进禁毒社会工作者(以下称禁毒社工)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禁毒社工统一管理制度,规范保障禁毒社工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与新时代毒品治理体系相适应的职业化、专业化禁毒社工队伍,推动全省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办法XX省禁毒办法和公安部、中央编办、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禁毒队伍建设的意见(禁毒办通(2016)61号)以及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禁毒办通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禁毒社工,是指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用人额度管理,在
2、禁毒部门统筹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下,对吸毒人员进行管理、服务、教育、行为矫治以及开展禁毒宣传、帮扶救助、毒品防范和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人员。第三条县(市、区)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统筹用好现有禁毒社工的框架内,按照不低于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数5%的比例配备禁毒社工。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指负有管控责任的本地籍社会面吸毒人员和在本地生活居住满三个月的外县(市、区)籍社会面吸毒人员。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禁毒形势,将禁毒社工纳入编外用工总量管理。民政部门负责XX禁毒部门推进禁毒社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政策指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持证登记
3、、继续教育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禁毒社工队伍建设,并支持禁毒社工做好禁毒管理事务;统筹使用本部门编外用工额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毒社工经费保障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禁毒社工招聘、薪酬确定和参加社会保险、落实职业待遇、表彰奖励等工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禁毒社工招聘录用、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保障、职业发展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禁毒部门指导下落实禁毒社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禁毒社工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禁毒社工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做好派出所衔接工作,
4、督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并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按规定开展帮教谈心、吸毒筛查、家访调查等工作;采取戒毒知识辅导、心理疏导、教育、劝诫等措施,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其他相关工作。(二)开展社会面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对辖区内社会面吸毒人员开展动态风险量化评估,予以分类赋码,落实尿液、毛发、唾液等生物样本吸毒筛查和帮教谈话、异地双向管控以及外出管理服务等措施。(三)开展吸毒人员平安关爱活动。引导、帮助和督促吸毒人员主动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心理辅导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链接社会资源、协助相关部门对吸毒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生活帮助、低保
5、救助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工作。(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五)开展禁毒管理工作。熟悉掌握辖区吸毒人员底数及现实状况;协助排查吸毒、种毒、贩毒、制毒人员及地点,发现可疑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做好毒情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吸毒检测工作。(六)开展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帐;开展吸毒人员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维护、更新吸毒人员相关系统数据。(七)开展其他禁毒工作。第三章招聘录用第七条禁毒社工的招聘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
6、下,由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单独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禁毒社工名额由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实有吸毒人员数核定。第八条应聘禁毒社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强,热心禁毒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有较好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电脑操作及社会工作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犯罪和黄赌毒违法记录,年满21周岁的公民。(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禁毒社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对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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