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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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以下简称“网约房”)治安管理,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XX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房屋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
2、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二)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三)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四)对网约房有合法使用权;(五)知晓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一)违法建筑或者地下空间;(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四)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
3、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第八条网约房电商平台和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入住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信息登记相关工作。省公安厅建设全省统一的治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第九条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公安机关依托XX省治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为网约房经营者免费发放二维码标识,网约房经营者可下载打印后粘贴在房门上,为网约房入住人提供实名登记服务。第十条网约房经营者向网约房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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