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财物管理办法.docx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罚没财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本办法所称的罚没收入是指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及孳息,处置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取得的款项及孳息。第四条县
2、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罚没财物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财物交接、保管、处置等制度,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借用、调换、侵占、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第六条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业务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经费安排不得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执法机关不得向被罚没财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罚金,没收现金,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财政票据;没收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
3、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合法凭据。不按照规定出具的,被罚没财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收缴和保管分离的原则,对没收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采取以下方式保管:(一)执法机关有存储场所的,由执法机关自行保管;(二)不具备自行保管条件的,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保管;(三)不具备自行保管条件、委托条件或者不宜委托的,采取租用仓库、就地封存等方式保管。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将没收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自没收之日起90日内集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十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罚没财物:(一)一般物品,按照规定组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罚没 财物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