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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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以下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本办法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报送网约房平台公司、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使用权人,下同)、房屋入住人(包括其他居住人员,下同)等各方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第四条公安机关治安(人口)部门负责网约房信息登记工作。第五条网约房
2、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信息登记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提醒、督促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第六条网约房平台公司是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应当保证经营安全,保证用于居住的房屋符合安全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一致,及时下线公安机关通报的不适合继续提供服务的房屋信息。第七条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符合本办法信息报送要求、与省级公安机关数据库实时联网的信息系统。第八条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查验、如实登记,并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向省级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一)居住房屋的详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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