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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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XX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以及提
2、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指定XX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XX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控中心)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推动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提升。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六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应当向属地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3、申请表(附件1);(二)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平面示意图(标注用途及面积,要求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附件2)。(四)与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目录(附件3)。(五)申请备案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及项目(附件4)。前款第(三)项提交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为本医疗卫生机构在册的执业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至少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熟悉职业卫生
4、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执业医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实验室检测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八条承担备案的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附件6),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第九条备案完成后,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时将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
5、等相关信息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配备DR和/或移动隔声室)等条件。备案完成后,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第四章备案变更、延续和终止第十一条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备案变更申请,备案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进行备案变更,变更后的备案编号沿用原编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原备案部门提交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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