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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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建引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社会团体:(一)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二)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三)在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
2、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支持本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3、,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行业协会商XX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行业协会商XX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第六条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和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成立时的选举工作由主要发起人与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30日前,提请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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