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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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2、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和法制、财政、档案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推进本地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
3、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
4、录;(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第九条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保存。第十条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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