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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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
2、准、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及农垦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划分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第四条除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实行“任务到市县、资金到市县、权力到市县、责任到市县”的管理机制。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项目安排要遵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项目安排与脱贫任务相衔接,使资金直接惠及扶贫对象。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指扶贫、民宗、发展改革、林业、农垦等部门或单位,下同)和乡镇政府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
3、金使用管理职责。(一)省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二)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汇总本部门项目计划,指导和监督检查本部门项目实施,组织省本级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验收,规范管理和使用省本级项目资金。(三)市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验收,规范使用、管理项目资金。第七条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分别XX省林业厅和省农垦主管单位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八条根据XX省农村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全省年度脱贫任务以及易地扶贫搬迁人口6.3万元/人、一般贫困人口1万
4、元/人、巩固提升人口0.08万元/年/人的投入标准测算全省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省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级、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除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分担:五指山、保亭、白沙、X中、XX以及农垦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XX、XX、定安、乐东、XX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XX、陵水、昌江、XX、XX、XX、XX、XX、洋浦经济开发区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第九条在年度预算中,省级和市县财政根据XX省农村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确定的负担数额足额安排专项扶贫资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际下达数
5、少于规划预计数时,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照分担比例追加预算予以补足。第十条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XX省农村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市县分配数进行分配,确保资金安排与脱贫任务相匹配。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十一条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省直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提前下达市县;省本级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省直主管部门应在40日内拟定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二条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0日内,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有关市县、单位,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驻XX省专员力、省直及市县
6、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办2016)174号),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整合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四条各市县要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相关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模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
7、业生产技术等。(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围绕加强农村扶贫对象的教育、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教育、医疗补助。(六)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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