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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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十类:(一)贮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煤矿;(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九)尾矿库;(十)放射源。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
2、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评价和监控,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
3、全面负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制定监控方案,并将安全评价结果和监控方案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重大危险源,应当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第九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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