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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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 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 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调查、检测、分 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第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 鉴定单位依法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 市市
2、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 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申请备案的鉴定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鉴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鉴定单位同时具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主体 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 当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三)鉴定单位须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 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 有固定办公场所,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四)根据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鉴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
3、鉴定单位应当至少配备8名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必要的在职在岗鉴定人员,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少于1 人,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须从事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三)技术负责人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内,应当具有建筑工程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有不少于十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 测或者结构设计等建筑工程行业工作经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无锡市既有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申报表(见附件)、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 诚信承诺书并将相应当材料报送至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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