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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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特别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总结自然灾害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灾种主要包括重特大洪涝、干旱、台风、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森林和草原火灾。其他灾种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参照地质灾害防治办法森林防火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
2、定执行。第三条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包括典型性调查评估和总结性调查评估。典型性调查评估是对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大,且对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重要价值的单起典型重特大自然灾害,开展的专项调查评估。总结性调查评估是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综合一定时期重特大自然灾害情况,分灾种、分地区等对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总体情况进行的调查评估。第四条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分级组织。原则上,国家层面负责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第五条国家层面组织灾害调查评估的实施主体包括:(一)应急管理部;(二)明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相关要求的国家议事协调机构;(三)国务院决
3、定的其他主体。第六条省级层面组织灾害调查评估的实施主体包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二)明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相关要求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三)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主体。第七条国家层面灾害调查评估实施主体可以提级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视情况指定省级层面开展特别重大灾害调查评估。跨省级区域或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重大自然灾害,可以由省级层面提请国家层面组织或指导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第八条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对确定需要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的,应明确调查评估方向和重点内容,在不影响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
4、情况下及时启动调查评估,组建调查评估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第九条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评估工作组组长由调查评估实施主体指定,其成员由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技术支撑单位相关人员以及专家组成。参加调查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组指挥和安排。调查评估工作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和分工、调查评估区域、数据收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等。需要委托事业单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工作的,调查评估工作组应当明确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指导工作开展,审核工作报告。被委托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内容结论负相
5、应责任。第二章典型性调查评估第十条典型性调查评估应当对灾情及应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效果,总结经验和教训,针对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灾后建设、完善自然灾害防治措施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第十一条典型性调查评估工作一般按照数据收集、现场调查、技术分析、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数据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前期开展的应对工作、损失及影响情况、部门监测统计数据及其他各类工作总结、社会经济数据等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调查和补充相关数据资料。现场调查主要对收集数据和重点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采取抽样方法,分层随机抽选调查区域,通过现场勘察、走访座谈、入户调查方式等赴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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