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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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22年10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生命安全与公众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 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2、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 备、控制和应急处置。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突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 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系统治理,尊重科学、精准施策,联 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疾病 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储备、信息化支撑、医疗保障制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体系建设,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
3、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 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 工作。第七条有关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有关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有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工作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致
4、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与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在职务、职称、职级晋升、职称聘任、评 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人员、伤病员及其家属。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部门的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
5、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 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农贸市 场、商场(超市)、监管场所、旅游景点、火车站、地铁站、汽车客运站、机 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 防控制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网络和乡(镇)及村(社 区)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
6、设置规 划,明确人员安置、隔离医学观察、应急检验检疫和医疗救治等场所的设置要求 和配置标准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储备集中安置场所、 集中隔离场所等,并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要求预留应急 需求转换的设施设备和改造空间,便于快速使其转换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者隔离 区域。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方参与的公共卫生应急物 资保障体系,保障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并按照要求,明确物资储备的种类、方 式、数量和储备责任单位。储备责任单位应当
7、按照要求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生产、流通、储备、调配,确保应急物资的正常供应。鼓励单位和家庭储备适量体温计、口罩、消护用品等防护用品和其他应急物 资。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心理 学、卫生检验检疫、应急管理、法律、新闻传播、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卫 生应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制定工作规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 决策支持。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形势研判、流行病学 调查、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病媒生物防制、信息统计、卫生防护、心理危机 干预、健康教育、公众沟通、社区指导、物资调配等突发公
8、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 队伍,定期开展演练。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科普宣传、心理疏导、社区服务、交通 物流、社会秩序维护等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分级、分层、分流的应 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后备医疗机构建设,提升应 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能力。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设置并规范运转传染 病门诊和专用病区,严格落实防护措施,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二级以上综合医 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传染病哨点诊室和隔离观察室, 承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就诊病人的首诊和转诊任务。承担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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