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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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其中省本级支出主要用于省级直接管理和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市、县负责管理和实施的项
2、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县级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责权统一、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分配方案,并下达或拨付专项资金;指导、督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二)市级(含雄XX区、XX市、XX市,下同)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申报所辖行政区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对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相关绩
3、效管理工作。(三)县级(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申报本级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对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相关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直接监督本级专项资金使用,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对所报本级资金需求计划和项目相关情况的有效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各地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并审核;负责省级项目申报评审,并对市、县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督导抽查;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4、市级项目申报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本级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并对县级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所辖行政区域年度资金需求计划,XX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根据下达本级的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并负责市级项目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省级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所辖行政区域县级提出的支持项目进行审批,并对县级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服务、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县级项目申报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本级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XX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所在市;根据下达本级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支持项目,经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5、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负责县级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项目的单位,包括非煤矿山企业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重点包括下列事项:(一)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示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和鼓励非煤矿山企业以防范冒顶片帮、坍塌、坠罐跑车、火灾、中毒窒息、透水、溃坝、井喷失控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实施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露天矿山治理、尾矿库隐患治理、选矿厂安全设施升级改造,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示范治理项目,形成可推广
6、应用的先进措施,带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隐患预防和治理水平提升。(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用于支持和鼓励非煤矿山企业推广使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或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有效推进科技XX、科技强安工作步伐。(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用于支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现代技术条件发展的形势需要,选择和实施提升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家“会诊”式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以及安全监管业务装备配备等。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机关非业务用高档装备购置、设施维修改造等公用经费类支出,以及
7、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条中央财政资金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已支持的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助执行下列标准:(一)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示范治理项目。地下矿山、露天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综合治理项目,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不超过180万元,且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尾矿库企业综合治理项目,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不超过240万元,且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选矿厂安全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且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企业推广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或推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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