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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属地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自治区食品安全履职情况责任约谈工作。第三条责任约谈对象为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第四条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进行责任约谈:(一)列入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二)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三)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In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W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群
3、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五)处理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七)有必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责任约谈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工作。第六条责任约谈的提起:(一)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提出责任约谈建议,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可以向自治区食品
4、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且局限于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直接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其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第八条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一)听取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二)通报被约谈人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三)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四)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第九条责任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约谈单位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责任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
5、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约谈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二)组织约谈单位应当至少安排2名人员参加约谈;约谈人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组织约谈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责任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责任约谈记录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职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四)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任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约谈单位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五)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监察机关、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责任约谈。第十条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自治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效能目标考核评定内容。对不认真落实责任约谈要求、责任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由组织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