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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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届)3号)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8月26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9月28日经山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 起施行。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9日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利用及其管理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
2、湿地公园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 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领 导,保障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运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国家 湿地公园保护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城市 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负责国家湿地公园保护、
3、修复、利用及其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 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利用 及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并根据 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修复的宣 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 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湿地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
4、 湿地保护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国家湿 地公园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需修改或 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应当划定保育区。保育区除开展保 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 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以划分恢复重建区、合
5、理利用区。恢复重建区 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 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 活动。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湿地公园设立保 护标志和界标,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部门等事项,明确湿地 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破坏、改变、移动界标。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生态补水协调 机制,根据生态功能需要,对国家湿地公园科学补水,保障生态用水需求。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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