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观点:购买的车位具有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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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裁判观点:购买的车位具有执行异 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 的商品房”特别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2022)最高法民终86号裁判要旨车位是住房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保障业主基本居住权 益的属性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 要的必要设施。车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 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 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2、 规定,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依法应适用当 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若曦就 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若曦作为案涉车位的购买人,已经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即:在查封前 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使 用了案涉车位、张若曦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张 若曦上诉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 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认定张若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甘肃银行中央广
3、场支行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认定张若曦对案涉标的享有的权益不能对抗 抵押权并无不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 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 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 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是否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但书范围,即不动产买 受人满足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是否可以对抗担保 物权的执行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
4、于人民法院办理执 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对执行程序中执行异 议进行审查的规范。进入审判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 人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审理,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 利属性及效力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审查,但还需依 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异议 人享有的权利能否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 实,张若曦就案涉车位享有的权益依法可以排除甘肃银行中 央广场支行抵押权的执行,理由如下:一、案涉车位是住房 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保障业主基本居住权益的属性车位
5、 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 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库”,明确规定了在城 市商品房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设计、修建车位、车库以满足 业主需求的强制性义务,赋予车位以特定用途。案涉车位所 在地的广州市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 规定也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J“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 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
6、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 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房屋所有 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 要。”虽然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不同于居住的商品房,但 车位依法依附于商品房而存在,功能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居 住需要,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在 私家车日益成为普通家庭日常交通工具的现代社会,车位使 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 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 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 保护。本案中,张若曦系案涉小
7、区的业主,所购买的车位为 其购买的住宅的必要生活配套设施,自购买以来,一直用以 停放车辆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认定张若曦购买的车位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 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二、张若曦购买并占有使用案涉 车位在先,其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张若曦与华骏公司于 2016年6月17日签订裕富车位认购书,约定张若曦认购 华骏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XX层义 X号车位,认购价格387368元,张若曦另享9. 5折优惠,实 际认购价格为368000元。其后,张若曦向华骏公司支付了全 部款项,并占有案涉车位。
8、2016年8月31日,华骏公司向 张若曦开具了金额为368000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并 载明案涉车位的具体信息。2016年7月4日,甘肃银行中央 广场支行就案涉车位办理抵押登记。张若曦与华骏公司签订裕富车位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 效,张若曦负有支付购买款,华骏公司负有将车位所有权转 移给张若曦的义务。张若曦支付了全部购买款,华骏公司也 交付了车位,张若曦实际占有并使用了案涉车位,已经履行 了裕富车位认购书项下的主要义务。张若曦已经取得了 购买车位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只需要华骏公司履行办 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整个裕富车位认购书转让车位 所有权目的就能实现,即张若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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