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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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一、什么是公平责任?民法典侵权编第二章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其构成要件有四:一、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二、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三、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成立过错侵权);四、不成立无过错侵权;五、责任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间存在法定的牵连事由。民法典公平责任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补偿不同于赔偿,不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填平,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受害人以补偿。二、公平分担不是平均分担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三、受害人与责任人的经济状况是公平
2、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人经济条件好可以多补偿,经济条件不好可以少补偿或者不补偿。虽然公平责任存在于民法典侵权编,但其与侵权责任过错为一般原则的理念不同,让责任人在非危险责任的情形下例外地分担损失。通俗的讲:公平责任是对“不幸”的一种分担。二、公平责任在中国大陆的演进民法典实施以前,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是我国民事法律对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平责任在中国大陆民事法律中的第一次登场。如今,我们一谈起公平责任首先想到的是公平责任在“高空抛物”领域的适用,但
3、民法通则第132条在“高空抛物”领域适用度并不高,例如大名鼎鼎的“重庆烟灰缸案,重庆两级法院未援引该法条,而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两幢楼22个住户,对烟灰缸坠落砸伤郝跃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决22个住户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17.8万余元。而另一个赫赫有名的“济南切菜板案”,山东省三级法院也均未援引该法条,而是认定:无法确定高空坠落切菜板所有人,且只有一个切菜板坠落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被害人家属起诉要求15个住户共同承担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156740.40元)。时间来到2006年5月31日,四年级的小宇放学回家途经深圳好来居大厦时,被从天而降的玻璃
4、砸到头部死亡,警方没找到凶手。小宇父母将大厦2楼以上的73户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7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2008年3月13日,法院一审认定案件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判决由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小宇父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案审理时正值侵权责任法起草阶段,2008年4月14日,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做客央视今日说法表示,类似案件还是通过“公平责任”,尽量地避开“过错”这两个词。案件后被称为“影响立法进程”的“深圳好来居案”。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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