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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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第一条为督促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指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等。第三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适用本指南。第四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
2、全员,落实岗位职责;(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取得食
3、品小摊点备案的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第七条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管理能力:(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操作流程、规范要求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定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被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且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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