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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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建设成效,推进林果花卉及林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立项的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第三条项目建设遵循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集约高效的总原则。第四条本办法中规定的省财政补助资金为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中的林果花卉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财政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
2、与审批第五条现代林果花卉基地建设项目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第六条本项目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组团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第七条项目类型包括:(一)经济林项目。重点支持具有区域特色的核桃、板栗、枣、仁用杏、榛子、花椒等经济林树种。(二)花卉项目。重点支持发展名特优盆栽花卉、宿根花卉及多用途花卉等花卉产业。(三)林下经济项目。重点支持发展林药、林菌等林下经济产业。第八条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指导经营主体申报项目
3、并严格把关,确保经营主体资质、建设地块符合要求,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实施的经营主体后,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县(市、区)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及时汇总后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第九条申报项目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本项目:(一)建设地块不符合国家关于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有关土地政策要求的。(二)以前年度项目审计、绩效评价中存在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现象,且尚未整改到位的项目县(市、区)。(三)已实施过本项目同一项目类型的建设地块。(四)上年度已实施过本项目
4、的经营主体。第十条项目审定主要包括要件审查、专家评审、拟定项目建议名单和会议审定四个环节。(一)要件审查。省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处室对各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予以淘汰。(二)专家评审。省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处室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三)拟定项目建议名单。省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往年绩效评价情况,拟定项目建议名单。(四)会议审定。省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议名单和省财政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第十一条省财政资金下达后,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省财政资金额度和项目建议书,以县(市、区)为单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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