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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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均衡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卫生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用于诊断、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设施,以及用于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紧急救援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2、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市和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市和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第八条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九条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医疗卫生
4、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第十二条因调整城乡规划或者扩建、搬迁、合并医疗卫生设施等原因,需对原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和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各类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城乡发展、人口居住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第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一)每三万到五万人口区域内规划预留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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