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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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大力支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重庆市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实施。第四条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落实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临床优秀
2、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中的师承教育要求。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指导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各级师承教育。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市级师承教育项目的过程监督、平时考核等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区县及相关单位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第二章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第五条指导老师无违法犯罪及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记录,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具有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
3、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三)市级及区县内名中医优先开展师承项目。重庆市名中医、重庆市基层名中医原则上须在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名中医工作室,开展带徒、示教等工作,为基层培养中医药人才。第六条继承人应德才兼备,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中途无特殊原因放弃或终止者,3年内不能再参加市级及以上师承项目。第七条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
4、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见附件),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第八条师承期间师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因特殊原因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因病或援藏、援夕年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跟师者师承期最多可延长1年。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管理单位同意后终止备案。第九条师承关系备案满3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者,备案予以终止。第十
5、条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3人,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增加1人。第三章师承学习管理第十一条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根据继承人专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少于8个半天。第十二条指导老师负责对继承人传授大医精诚理念、中医药理论、学术观点、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指导继承人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第十三条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指定专业学习书籍,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第十四条继承人应认真全面传承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完成跟师学习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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