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628号省属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激发高校改革发展内生动力和办学活力,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本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执行范围为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24年秋季开学起新招录的学生执行新收费政策,此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职业本科大学按照调整后
2、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新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定位,分别按照普通本科院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政策执行。二、调整内容(一)学费标准。调整后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由基准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指导价上限标准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二)学费分类。根据国家学科门类目录,综合考虑学校办学层次、学科专业布局、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将收费学科门类划分为:普通本科院校分为文史类、理科类、工科类、医学类和艺术类等五类;高等职业院校分为文史类、理工类、医学类、公安艺术类等四类。()
3、浮动机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继续实行价格浮动机制,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学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最高上浮10%o三、工作要求(一)规范高校收费工作。省属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学费标准、批准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文件依据在校内醒目位置或学校官方网站收费专栏向学生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学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取学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ED制的财政票据,主动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海省 发展 改革 委员会 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 调整 公办 普通高等学校 学费 收费 标准 有关 事项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1wenmi.com/doc/603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