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制定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9年月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甲方(消费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预付费式消费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预付消费卡的类别1、预付消费卡名称:。消费项目:O2、预付消费卡性质:本卡为记名卡,持卡人:O本卡为无记名卡。3、无记名卡的有效期本卡无有效期。本卡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一日止。(不得超过3年)4、使
2、用门店范围口限本店使用,地址:O口各连锁门店通用。5、本卡口能口不能与店内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第二条金额及支付方式1、卡面金额:元,(大写:元)。2、优惠幅度:o3、实际收费:元,(大写:元)。4、本卡为计次卡,共可消费次。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售卡时应向甲方详细说明预付消费卡的类别、费用和使用方式。2、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预付消费卡时的安全、方便、畅通。3、甲方预付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可以现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折扣。4、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的,可向乙方要求延期,双方可协商重新约定使用期限、优惠幅度等内容。5、甲方预付消费卡(为记名卡)遗失的,应由甲方本人携带
3、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为甲方补办新卡。因甲方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合同解除1、自甲方交付预付费用之日起7日内为“犹豫期”,甲方在该期限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理由退卡;乙方应当一次性返回全部预付费用。2、因乙方关闭、转让、合并、搬迁原因变更预付消费卡使用的,应于30日前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不同意的,有权要求乙方退卡;因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及价格等为甲方提供服务,严重侵害甲方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甲方可以选择退卡;因乙方其它原因终止预付消费卡使用的,应妥善做好退卡工作。乙方应当按照以下第种标准在扣除
4、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退还卡内余额: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o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XlO0%X预付费用总额。3、因甲方原因退卡的,双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按甲方购买时支付的实际费用减去在此之前按原价计算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按甲方购买时支付的实际费用减去享受原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其他退卡方式
5、O4、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方式o第五条其他约定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附则1、本合同适用乙方现在使用的预付消费卡,如双方约定的其他消费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冲突,以本合同条款为准。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年乙方(盖章):地址:电 话:月 日附: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制定主要依据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制定主要依据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
6、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三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2 .G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
7、例第三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二)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Ze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