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南郊街道工业片区改造工程五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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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南郊街道工业片区改造工程三、四、五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南郊街道工业片区改造工程三、四、五期。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公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2、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第一部分概况一、征收范围(一)三期:法派路38号、34号、24号、23-8号、26号;葡萄工业区法派路40号;鹿城区吴桥工业区法派路23号、吴桥工业区法派路22号;葡萄棚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园路6号、鹿城区产业园路4号;产业园路2号、1号;葡萄棚高科技产业园内、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城高新技术产业园5号B幢;鹿城高新技术产业园5号A幢;宽带路25号、27-29号、21号、15号、9号、7号、10号、8号;鹿城区宽带路25号、1号、12号;葡萄工业区宽带路23号;宽带路3号201、301室、10
3、4室、102室、103室、105室;鹿城区宽带路3号202室、101室、401、501室;康奈路1号;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康奈路3号;高新路38号、32号;鹿城区高新路30号;吴桥路33号、27号、35号、39号、37号;吴桥路23弄9号、IT号、1号;鹿城区吴桥路29弄1号;鹿城区吴桥路23弄3号、6号;鹿城区吴桥路工业区综合楼;吴丰路26号、16号、18号、37号;吴桥工业区吴丰路21号;鹿城区葡萄棚工业区5号、2号;南汇街道葡萄棚工业区3号;葡萄棚工业区;葡萄棚工业区20号;葡萄棚南片工业区;葡工路31号、17号;葡萄工业区葡工路23号;鹿城区葡工路15号;鹿城区产业园葡工路16号;鹿城
4、区葡工中路10号;葡萄棚1弄7号;葡萄棚路5号、3号;葡萄棚路1弄1号、吴桥工业区葡萄棚路1弄2号;鹿城区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109号、115号、117号、118号、201室、602室;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110号、Ill号、112号、113号、H4号、116号、301号、401号、402号、403号、404号、501号、502号、503号、504号、505号、601号、603号、604号、605号、701号;鹿城区宽带路11号德丰综合大楼B幢304室、405室、501室、603室、605室;宽带路11号德丰综合大楼B幢101号、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
5、、107号、108号、301室、302室、303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6室、407室、408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508室、601室、602室、604室、606室、607室、608室;鹿城区宽带路11号德丰综合大楼B幢二层、宽带路11号德丰综合大楼B幢夹层;(二)四期:鹿城区过境公路民主桥边;鹿城区过境路658号、660号、662号、664号、666号、668号、670号、672号、674号、676号、678号;过境路;鹿城区泰力路菜篮子大楼;鹿城区南郊乡葡萄村(过境公路与宽带路交叉口)
6、、市城郊乡葡萄村(铝制品厂对面);南汇街道宽带路18号;宽带路24号;葡萄棚路38号、32号、26号、39号;鹿城区葡萄棚20号;葡萄棚16号;葡萄棚路;(三)五期:鹿城区吴桥路82弄底;鹿城区吴桥路90弄1号、3号;吴桥路84号;吴桥路90弄2号、4号、5号。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具体范围以鹿城区南郊街道工业片区改造工程三、四、五期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一)签约期限:三期、五期:202x
7、年XX月XX日202x年XX月xx日下午5时。四期:202x年XX月xx日202x年XX月XX日下午5时。(二)腾空期限:具体由政府另行公布。第二部分原则规定一、房屋补偿主要原则(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二)被征收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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