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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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民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残联等14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明确要求,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依法安排送养。为推进全省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结合我省机构养育孤弃儿童已全部集中在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等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二、起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参照上海、宁波等地做法,起草本文件。三、主要内容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共分五个部分,主要明确了送养条件、送养程序、送养材料、收养程序和其他规定。四、特色亮点(一)首次明确设区市民政部门参与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监督和管理。一是设区市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组成评估小组,筛选拟送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将被送养儿童有关材料报送设区市民政部门。二是收养申请人可以向设区市民政部门咨询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填写收养意愿登记表。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
3、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三是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比对被送养儿童情况,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对被送养儿童和家庭进行筛选和配对。(二)首次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送养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儿童养育的专门机构,负责被送养儿童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不再承担收养意愿登记、收养家庭遴选等工作。(三)首次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与申请收养家庭的匹配数量。一般以1个被送养儿童对应3个家庭的比例进行筛选和初步配对。同时,残疾、患病、大龄儿童等配对可以不受3个家庭限制,保障特殊儿童尽快回归家庭。(四)首次明确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的儿童送养和收养条件、程序和所需材料。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儿童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虽在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可以送养。送养应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1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受1年后送养的限制。被送养儿童法定抚养义务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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